臺南市立南新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及設置要點 100.9.27修正
一、依據:「100.6.29臺南市立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二、目的:
(一) 為使本校與家庭獲得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
(二) 為落實家長會功能,鼓勵家長積極參與,以因應社會多元化發展。
三、設置要點:
(一) 本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二) 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至家長會。
(三) 本校家長會會址設於本校內,並於適當場所設置辦公室。
(四) 本校家長會依次設置『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委員會』。各執行其任務。
四、組織成員及任務:
(一)『班級學生家長會』:
1. 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集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2. 其任務如左:
(1)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2)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劃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3)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4)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5)協助辦理親師座談會或家庭訪視。
(6)其他有關事項。
(二)『會員代表大會』:
1.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餘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 出,每班一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2.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一個月內舉行,由校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3.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4.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受邀請教師應列席。學校有設置特教班、體育班、藝才班者,應各置一名當然委員代表。
5.其任務如左:
(1)應研議、修正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2)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3)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4)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劃、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等。
(5)選舉委員會委員。
(6)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三)『委員會』:
1. 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人數,全校總班數十二班(含)以下者,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十三班(含)以上者,每增一班得增置一人,委員最高總數以九十九人為上限。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當選之委員由學校頒發當選證書。
2.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至七人,由委員互選之。十三班以上得增置之,但以委員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委員應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若干人為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3.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4. 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1)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3)研擬提案、會務計劃、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等。
(4)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5)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6)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7)選派代表執行教育法令所規定之職責及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導、輔導等會議。
(8)其他有關事項。
5.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四)幹事:家長會得置幹事一至二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事務。
(五)顧問:家長會得聘顧問,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五、會議:
(一)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出席者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為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得改開座談會。
(二)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三)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 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六、經費:
(一)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學生家境清寒者免繳家長會費。
(二) 家長會除收取第一項家長會費外,不得強行收取任何費用。
(三)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應由家長會及學校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六週內,擬定學年業務計畫及編列預算,送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執行之。
(四)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左:
1. 家長會辦公費。
2. 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3. 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4. 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五)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常務委員推舉一人會具同名,在合法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辦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 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經費收支之帳目及憑證,每學年得接受各級教育視導人員抽查。
七、其他:
(一)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執行任務時,應保持中立,不得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
(二)家長會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八、本要點提請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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